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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能不是很了解app store申请退款流程,下文将为大家讲解appstore怎么退款的具体步骤,如果你想要申请app store内购退款却不知道方法的话,请参考下文哦。
小编提醒:App Store应用商店申请退款操作没有办法在移动端进行,所以准备好你的电脑和iTunes。
第三步找到其中含有你需要退款产品的订单打开,通常一个订单会包含当天购买和下载的所有应用或游戏包括免费的在内。找到了需要的订单之后,点击下方的“报告问题”,之后会在订单列表的每一个条目后面多出一栏报告问题的链接,点击你需要退款的那个条目就会跳转到官方网站的问题反馈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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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虽然可以进行退款,但是并不保证100%可以退款成功,所以请大家购物还是要格外小心。
2.通常要申请退款最好保证在3周之内,太久的可能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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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的理由说得好,你就可以顺利跳槽,用于跳槽的理由有很多,但最好用的跳槽理由是什么呢?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分享的跳槽的最好理由,希望对你有用。
谋求更好的发展,这是最好的辞职理由之一。当我们在同一家公司呆了太久,甚至是一辈子的时候,常常会很难不断地取得进步。所以,去一家不同的公司会是个聪明的选择,当然,前提是你能得到一个更好的职位、薪水和职业上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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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OS的面试有什么与众不同吗?需要讲究什么技巧?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分享的ios面试技巧,希望对你有用。
这是每一个开发人员都应该具备的重要技能,而且真要掌握起来也并非那么难。
在很多面试中,都会有这样的问题,要求你在白板或者电脑上解决编程问题,但是许多程序员,即使是那些非常优秀的程序员,都会一下子大脑一片空白,完全理不出思路来。
如果你能花时间学会如何解决这种类型的面试问题,那么下次再碰到这种场景,就不会这么紧张了。
我们会紧张其实和怯场无关,主要是因为我们不熟悉这些问题,也没有自信能解决这种问题。
在这方面建立起自信之后,你就再也不会紧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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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的撤销,具体有哪些理由?撤销商标的后果又是什么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撤销有什么理由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无效事由包括:
(一)欠缺商标注册的绝对要件
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欠缺可注册的绝对条件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可以主动依职权宣告无效,任何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规定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予保留。可借鉴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其中“欺骗手段”明确为“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例如,自然人伪造经营资格文件申请注册商标。
(二)侵犯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
1、侵犯他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权的。即《商标法》第43条第三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的,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条例》第29条中“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和“注册商标”的立法用语将“在先申请但尚处于驳回复审、异议程序而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排除在可以提出争议的范围之外,不利于对在先申请商标权利的保护。”此次修改商标法应当赋予在先申请商标所有人提出争议的程序性权利。对基于在先申请商标权利提出争议的案件,应当等到驳回、异议案件有了终局结果之后再进行实质审理。否则,就会出现在先申请商标被驳回或者撤销初步审定,而在后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局面,不利于对在后申请人的保护。
2、侵犯他人商标权以外的在先权利的。即《商标法》第31条前段规定的“中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如著作权)认定以及侵犯在先权利的判定,都超出了商标行政裁决机构的专业性范围。而且,在对行政裁决实行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同一权利冲突可能需要“三审(行政一审、司法两审)或者四审(如果经过异议程序)才能终审”,由此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修改商标法可以考虑对申请注册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实行司法程序优先,可作如下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或者宣告注册无效。商标局据此驳回和宣告无效是执行生效判决,而不再经过无效宣告程序,申请人或者注册人也不得提起诉讼。
(三)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的
任何人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侵害他人竞争法上的利益,构成商标权无效宣告的理由。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包括:
l、侵害驰名商标权益的。即《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条巾“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只是手段,“容易导致混淆”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是结果,只要产生此种结果就应当予以制止,而不应考虑手段。此种结果并不因手段而生,而在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即使没有采取上述手段也可能相同或者近似。而且,“复制、摹仿和翻译”等手段本身就已经足以说明注册入主观上具有恶意。但是,第41条第二款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驰名商标所有人依据本规定提出争议,不仅要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取了第13条规定的手段,还要证明注册人的主观恶意,显然不尽合理。因此,本文建议删除对手段的描述,修改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未(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商标的。即《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我国法的规定与《巴黎公约》的规定”有三点明显差异:第一,用语不同。《巴黎公约》使用于“商标所有人”的概念,而我国法与之对应的是“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这一用语在实践中发生了本不应有的歧义。”第二,保护方法不同。我国法只规定“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巴黎公约》不仅赋予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和撤销注册的权利,还可以在成员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请求将该项注册转让给自己。第三,没有除外规定。《巴黎公约》规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能够证明其行为正当的除外,我国法则没有类似规定。因此,可参照《巴黎公绷的规定予以完善。
3、因含有地理标志而误导公众的。即《商标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的“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本规定对于保护尚未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具有重要作用,应予保留。对于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以直接适用《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加以保护。
4、抢注商标的。即《商标法》第31条后段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谓一定影响,是指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既包括从未注册的商标,也包括没有续展注册但仍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与《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相比,此类商标所有人(在先使用人)只能禁止他人申请注册,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而且,在该商标未经无效宣告前,抢注入还有权禁止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使用,这显然对保护商标所有人极为不利。为了全面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应当赋予其继续使用(不受被诉侵权之扰)、禁止抢注人使用(制止抢注人的不正当竞争)和请求转让注册(商标权归属于真正的权利人)的权利。
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根据《商标审理标准》的解释,《商标法》第4l条第—款中“其他不正当注册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但是,有关此种解释目前实务界所存在的分歧,应当予以修改和完善,以消除歧义。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商标撤销有什么理由,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商标撤销有什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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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无效的理由是什么?商标的无效有什么事由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无效事由包括:
(一)欠缺商标注册的绝对要件
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欠缺可注册的绝对条件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可以主动依职权宣告无效,任何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规定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予保留。可借鉴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其中“欺骗手段”明确为“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例如,自然人伪造经营资格文件申请注册商标。
(二)侵犯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
1、侵犯他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权的。即《商标法》第43条第三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的,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条例》第29条中“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和“注册商标”的立法用语将“在先申请但尚处于驳回复审、异议程序而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排除在可以提出争议的范围之外,不利于对在先申请商标权利的保护。”此次修改商标法应当赋予在先申请商标所有人提出争议的程序性权利。对基于在先申请商标权利提出争议的案件,应当等到驳回、异议案件有了终局结果之后再进行实质审理。否则,就会出现在先申请商标被驳回或者撤销初步审定,而在后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局面,不利于对在后申请人的保护。
2、侵犯他人商标权以外的在先权利的。即《商标法》第31条前段规定的“中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如著作权)认定以及侵犯在先权利的判定,都超出了商标行政裁决机构的专业性范围。而且,在对行政裁决实行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同一权利冲突可能需要“三审(行政一审、司法两审)或者四审(如果经过异议程序)才能终审”,由此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修改商标法可以考虑对申请注册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实行司法程序优先,可作如下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或者宣告注册无效。商标局据此驳回和宣告无效是执行生效判决,而不再经过无效宣告程序,申请人或者注册人也不得提起诉讼。
(三)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的
任何人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侵害他人竞争法上的利益,构成商标权无效宣告的理由。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包括:
l、侵害驰名商标权益的。即《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条巾“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只是手段,“容易导致混淆”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是结果,只要产生此种结果就应当予以制止,而不应考虑手段。此种结果并不因手段而生,而在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即使没有采取上述手段也可能相同或者近似。而且,“复制、摹仿和翻译”等手段本身就已经足以说明注册入主观上具有恶意。但是,第41条第二款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驰名商标所有人依据本规定提出争议,不仅要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取了第13条规定的手段,还要证明注册人的主观恶意,显然不尽合理。因此,本文建议删除对手段的描述,修改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未(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商标的。即《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我国法的规定与《巴黎公约》的规定”有三点明显差异:第一,用语不同。《巴黎公约》使用于“商标所有人”的概念,而我国法与之对应的是“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这一用语在实践中发生了本不应有的歧义。”第二,保护方法不同。我国法只规定“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巴黎公约》不仅赋予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和撤销注册的权利,还可以在成员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请求将该项注册转让给自己。第三,没有除外规定。《巴黎公约》规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能够证明其行为正当的除外,我国法则没有类似规定。因此,可参照《巴黎公绷的规定予以完善。
3、因含有地理标志而误导公众的。即《商标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的“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本规定对于保护尚未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具有重要作用,应予保留。对于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以直接适用《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加以保护。
4、抢注商标的。即《商标法》第31条后段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谓一定影响,是指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既包括从未注册的商标,也包括没有续展注册但仍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与《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相比,此类商标所有人(在先使用人)只能禁止他人申请注册,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而且,在该商标未经无效宣告前,抢注入还有权禁止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使用,这显然对保护商标所有人极为不利。为了全面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应当赋予其继续使用(不受被诉侵权之扰)、禁止抢注人使用(制止抢注人的不正当竞争)和请求转让注册(商标权归属于真正的权利人)的权利。
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根据《商标审理标准》的解释,《商标法》第4l条第—款中“其他不正当注册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但是,有关此种解释目前实务界所存在的分歧,应当予以修改和完善,以消除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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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自我介绍是ios个人求职者求职过程中的必经环节,会直接影响ios个人求职者的求职情况。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ios求职自我介绍范文,以供大家阅读。
我叫xx-x,今年21岁,毕业生于xx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拥有扎实的core java基础,良好的编程风格;熟悉jsp+servlet+javabean模式的web开发;熟悉struts,hibernate,spring等开源框架,了解ejb; 熟悉tomcat,jboss服务器等,熟悉基于linux及unix环境下的软件开发;
在校期间有多次社会实践经历,曾参与过学院网上虚拟实验室开发的需求分析,大学生期间多次担任多课程的课代表。虽然实际工作经验不是很足,但军校四年培养了我充分的自信心和敬业精神以及扎实的学科基础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四年军校生活中,我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纪、守时。本人坦诚且有责任心,有独立进取的品性,勤于动手、善于动脑,适应新环境能力很强。能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从学生到职业工作人员的转型,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融入新的工作生活。
请各位考官多多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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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无效有什么理由?哪些商标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以下几种情况转让行为无效:
1、商标注册证失效。这类情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2、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审定备案的,使用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擅自进行变更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且不受法律保护。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的特征,是确定注册商标专有权所有者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受法律保护。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在注册商标转让时,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与误解,丧失保护商标专有权的意义。因此,法律规定,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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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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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为什么被驳回?有什么原因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驳回理由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申请复审的书件: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
(2)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4)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
(5)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7)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8)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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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撤销有什么理由吗?商标的撤销有哪些情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撤销理由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撤销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销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撤销该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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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商业模式是指企业根据自己的战略性资源,结合市场状况与合作伙伴的利益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商业运行组织,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苹果创新商业模式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网络经济如日中天,传统公司一定要遭淘汰么?不一定!有些传统公司不仅活的挺好,而且更加欣欣向荣,快递公司就是一类。经过脱胎换骨的改造,快递公司已经摆脱了“傻大黑粗”的印象,甚至成了网络经济中第一批赢家。大家都在网上卖东西,能将商品及时送到顾客家门的配送系统,当然就是网络新生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1998年的圣诞节,美国网上购物人潮汹涌,美国联合货运公司(UPS)承运了其中的55%商品,美国的邮政系统承运了32%,联邦快运(FedEx)承担了10%。UPS公司宣称他们业务的60%都是通过网络开展的,1999年的网络收入达53.4亿美元。
但是,网络时代的快运公司已不是过去的模样。UPS公司在美国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仓储和包装系统,可以在顾客需要的时间内送货上门。配送单也是在网上流通,最难能可贵的是,顾客能在网上看到配送过程中自己的商品到达什么地方,把顾客的不安全感减到最低。UPS公司又有绝招,为自己的客户提供免费接入,客户可以随时查看货物的流动状况。所以UPS公司已经很难分清楚哪些是网上业务。
FedEx公司过去就有自己的网络系统,只不过不在互联网上。FedEx公司的网络收入高达56亿美元。所以FedEx公司收购了一家软件公司,全面改造过去的系统以便与互联网接轨,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只要你发来一个电子邮件,剩下的就全部由我来做。
网络和电子商务,似乎一下子让这些“老兵”找到了新的、更刺激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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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理由是会让商标无效的?有哪些情形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无效的理由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这个问题也许有很多人不是很理解,为什么国家已经核准后又宣告无效这不是矛盾吗?南京中知带你做如下分析:
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0条有关规定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或标志、有碍于公共秩序、带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用于商标注册。第11条有关规定禁止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反映商品特性不得用于商标注册。侵犯他人在先权:
(1)著作权
(2)外观设计专利权
(3)肖像权、姓名权
(4)商号权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1)驰名商标
(2)已使用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但未注册
(3)地理标志
(4)抢注他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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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样的理由才能让别人的商标无效?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使别人的商标无效理由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转让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由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
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让人是自然人的,而且是其本人来办理的,只提交受让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即可。
4、办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
5、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由受让人填写),共有商标转让的委托书由受让方代表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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